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529章 合理怀疑!撤诉!(2/3)

“审判长,对于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应当进行休庭调查。”

“来进一步的确认,是否是来海银行通过违规违法的操作来达到吸引投资人进行集资,故意坑骗投资人的行为。”

余曼春继续反驳:“我方不同意委托人的看法。”

“委托人刚才的诉讼申请中明确的表示了,申请的委托诉求是为了保护原告委托当事人购买的保本理财产品。”

“可是我方已经提交了原告委托当事人购买的属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证据。”

“原告方虽然对于我方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提出了怀疑。”

“但是证据呢?”

“原告和委托律师只凭借着口述,来陈述我方做了什么违规的操作,但是有没有一种可能是第三方平台出现了问题,出现了打错标签的情况?”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委托律师不应该这么污蔑我方吧?”

“我记得原告方委托当事人,可是著名的全国知名律师,作为一名知名律师,应该清楚在庭审上,需要依靠足够的证据才能够有说服力,获得法律的支撑。”

“现在原告方委托律师,仅仅凭借着怀疑想驳回我方的观点,这明显不太合适吧?”

余曼春微微笑了笑,抬头望着苏白,这一次,她算是抓住了机会,直接将这名全国知名的律师,问的哑口无言了。

当然.…在这种庭审上,其实法律的知识大家都差不多。

主要是看在庭审上,大家对于案件的切入点,以及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么打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委托诉讼权利。

像一般的大公司,在签订某种协议的时候,都是要经过法务和相关律所来回核实的。

确认没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法律漏洞,才会签署法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对方找到再知名的律所,找到再知名的律师也不可能推翻这种法律合同。

所以.…在目前证据偏向于被告一方的情况下,她占据着绝对的主动权。

其他什么的都不用讲,只要求对方拿出证据就可以在这个案件中形成逆转。

可是对方有证据嘛?

至少现在目前是没有证据的。

余曼春心里也清楚,苏白说的基本上都是事实。

在她的调查当中,来海银行的确有违规的打标签的行为,这在法律中是严禁禁止的,如果被判定为非法行为有可能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控告。

可是在这个案子上,她站在的观点是来海银行的观点上。

她需要保证的是蓝海银行的法律权益。

对方说的的确没错,可是你没证据你说什么?

我就抓住你没有证据这一个点,直接可以把这场庭审控的死死的。

面对着被告方委托律师一直要求拿出相应的证据,苏白眉头紧锁。

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原告方在一开始的准备当中,证据准备的已经可以控告被告方了。

可是.…谁也没能想到,对方竟然在这个案件中有违规操作!

并且是以欺骗的形式,进行的违规集资行为。

的确….

在目前的庭审,他拿不出证据,不能对来海银行形成有力的控告。

可是.…

这场庭审即使一审败诉了,对方也暴露出来了一个致命的关键点,那就是有违规的操作。

这种自曝,可以说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苏白心里也非常清楚,这场庭审由于对方掌握着实际性的证据,继续打下去,绝对败诉。

于是没有在与被告方委托律师进行争论,而是向审判长申请:

“审判长,方认为这个案子中所存在的还有很多的问题情况,就比如说,我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所售卖的理财产品是保本理财。”

“可是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来海银行所售卖的理财产品是非保本理财。”

“双方的证据存在着一定的争执,并且双方的证据都是确切而又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休庭来确认双方的证据是否存在着违规情况。”

“审判长,我方提出休庭申请。”